自2019年1月1日起,新版《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新税法”、“新条例”)全面实施。 在过去的几个月,就跨国公司外派人员在华工作期间获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境内外分摊、计算等问题,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2019年第35号公告(“35号文”)就前述问题作出指引。本篇将概览35号文的重点内容。
1.对外派人员的新分类
35号文将外派人员分为“非居民”和“无住所居民”两大类。其中非居民又可分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华居住不超过90日的非居民和超过90日但不满183天的非居民;无住所居民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华居住满183天的外派人员。
外派人员 | ||
非居民 | 无住所居民 | |
在华居住不超过90日的外派人员(下称“类别1”) | 在华居住超过90日但不满183天的外派人员(下称“类别2”) | 在华居住满183天的外派人员(下称“类别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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