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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讯

中国“人脸识别”的法律与实践初探

2020年4月

杨峻、刘芳芳
自2016年以来,“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工具在中国的商业应用越来越广泛。在电子支付、网络安全、电子商务、公共安全等领域,生物识别工具变得越发的不可或缺。


虽然中国至少有3项有关“人脸识别”的国家技术标准,但目前还没有关于“人脸识别”/生物识别的具体规定,而在某些情况下,一些国家法律(例如:《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中定义或引用的“个人数据”可能会涵盖前述“人脸识别”/生物识别。


在郭兵诉杭州动物园一案中,郭兵购买了当地动物园的年卡,可以不限次数地进园游览。然而,动物园单方面“升级”了进入园区的要求,并通知郭兵以后需通过“人脸识别”方可入园。这一单方面的决定激怒了郭先生,郭先生向动物园提起诉讼,理由是后者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的规定,即:个人数据的收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获得数据当事人的同意。值得注意的是,与下面的北京地铁案不同的是,在本案中,消费者仅仅是基于缺乏他的同意而提起诉讼,并没有质疑“人脸识别”应用本身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


然而,北京地铁提出的“人脸识别”应用的必要性遭到了一群中国法律专家的强烈质疑,他们认为这种申请是不相称的,并且是不必要的,最终会导致对某些乘客群体的歧视。据报道,由于当地法律专家的批评,北京地铁推迟了“人脸识别”技术的实施。尽管未通过这一应用,但问题依然存在,人们似乎在考虑,是否应该举行一次由乘客代表参加的公开听证会来讨论是否在公共交通系统中引入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工具(现行有效的法律只规定价格调整须经公开听证)。


另一个涉及生物特征识别的高调案例有关一个应用——“ZAO”,该应用由一家中国科技公司在2019年8月推出,并很快成为“应用商店(App Store)”免费娱乐应用榜单的首位。使用此应用,用户可以将某一名人的脸部与自己的对换。用户仅需上传自己面部的照片以及手机号码(注意:因在中国获取电信服务需要“实名制”,手机用户需在电信运营商处登记本人的真实姓名)。因此,此应用的运营方最终可能通过该应用获得用户的姓名、手机号码和面部信息。另外,为使用此应用程序,用户必须接受其“条款”,其中一条宽泛地规定了用户“不可撤销地、永久地免费授予应用运营方转授权和转让用户形象的权利”。这些条款显然引起了许多用户的关注,并促使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个人数据保护方面的监察部门——介入。据报道,该应用运营方已在政府官员的要求下停止其运营并作出了及时整改。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个人若拒绝履行其数据保护义务,并因此导致严重后果的,其可能会被判最高3年的监禁。


但是,考虑到上述法律的适用范围有限,在其他场合援引该等法律反而会造成问题。最近一份关于在中国大学校园里使用人脸识别的报告在当地法律专家之间也引发了一场辩论。这份报告提到,学校在教室里安装了一套使用面部识别技术的设施来监督学生的出勤及其行为表现。大学方面辩称教室是“公共空间”,所以他们并没有侵犯“隐私”。在这一具体案例中,由于上述引用的法律有限的适用范围,我们可能并不能指其为“个人信息”。中国的立法机构似乎也已意识到这一法律缺失,而相应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有望于明年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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